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萃英学院2015年推荐本科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

发布人:方艳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14-09-11

院发〔2014〕5号

根据学校《关于做好2015年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校教字〔2014〕22号)精神,以及国家“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试验计划”的要求,结合萃英学院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紧紧围绕国家拔尖计划的人才培养目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评价体系科学、工作程序透明的基础上,以创新精神、创新能力为重点,对申请学生进行全面考察,同时长远规划学生学业发展及未来职业生涯,保证一流生源师从一流导师。

二、组织领导

成立2015年推免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本次推免工作,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小组组成如下:

组 长:杜生一

副组长:徐鹏彬 马树超

成 员:邓伟华 彭 勇 梁永民 张胜祥 梁 波

方 艳 傅丽萍

三、名额分配

学校下达我院推免生名额50名(含2个补偿名额),不区分学术型和专业型,不设留校限额。名额不分配至各学科班级,由学院统筹。

四、推荐条件

(一)被推荐学生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德、智、体全面发展,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在科研方面发展潜力较大的2015届应届本科毕业生;

2.前三年所修全部课程加权平均分数80分(含80分)以上,班级成绩排名靠前者优先推荐;

3.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1.获得各类学科竞赛、综合竞赛省级一等奖以上奖励,或在其他重要竞赛活动中获得优异成绩;

2.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雅思6.0分或托福80分以上的;

3.获得双学位者;

4.获得校级和校级以上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者。

(三)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免试研究生推荐:

1.有1门以上(不含1门)课程曾经补考;

2.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校级处分,或发生有损萃英学院声誉的行为;

3.为鼓励学生赴国(境)外攻读研究生,在校期间累计出国(境)交流学习3次以上或累计接受萃英学院资助额度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占用本院推免名额。

五、推荐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推荐、接收工作在时间上分为互不交叉的两个阶段。

9月9日-9月11日 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萃英学院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表》(附件)交学院办公室。已获得校外预录取资格的同学须同时提交预录取通知书等证明材料。放弃推免的同学需提交本人签字的放弃声明。

9月12日-9月13日 学院汇总申请推免学生名单,进行资格条件审查。

9月14日-9月15日 学院推免工作小组研究确定拟推免学生名单。

9月15日-9月24日 学院在网站、学院公告栏等处对拟推免学生名单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同时,拟推免学生填写《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连同全国大学外语四、六级合格证书或成绩单复印件、获奖证书复印件等于9月24日前交学院办公室。

9月25日 学院将公示后确定的推免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学校教务处。由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在校内网站公示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确定最终名单。

(推荐到外单位的推免生资格证明由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统一出具。获得推荐名额的学生,9月25日之后不再变更。)

(二)“创新人才推免专项”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个人书面申请1份;学生历年学习成绩表(加盖学院公章)1份;曾给学生本人授课的3名以上(含3名)教授或副教授的推荐信各1份;《兰州大学创新人才校内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表》1份,须由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组长填写推荐意见、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用以证明自己特殊学术专长或突出培养潜质的材料,如获奖证书、发表的论文复印件等。须于9月11日17:00前统一将“创新人才推免专项”申请学生相关材料报送学院。

(三)教育部建立了“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推免服务系统”,网址:http://yz.chsi.com.cn/tm),作为推免工作统一的信息备案公开平台和网上报考录取系统。推免生(含直博生)资格审核确认、报考、录取以及备案公开等相关工作均须通过“推免服务系统”进行。

(四)获得推免资格的学生须于9月25日前登录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http://yz.chsi.com.cn/tm)及时查询相关信息和操作说明,并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网站进行注册、报名、复试、预录取及网上支付等工作。未在该系统进行备案的推荐名单无效。

六、其他

1.严禁萃英学院学生在推免工作中,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如托人向工作小组成员打招呼,以及请客送礼等。发现类似情况经查实的,即取消推免资格。

2.未使用学院名额、被国(境)内外高校或研究机构录取为研究生的学生,学院将以适当形式予以奖励。

3.凡获得学院推免资格的学生,均须如约读研,不能造成名额作废。

七.本方案由萃英学院负责解释。

N20140911095017.doc

兰州大学萃英学院

二○一四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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